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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信息来源于:吉林雾凇网 发布时间:2012/9/6
一、申请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所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局申请复议。包括:对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所属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复议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备注: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来核对。

四、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等情况(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七)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科的,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字或者盖章。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照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同时注明提交日期。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及其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法律后果。

五、复议申请受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且不能补正的,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可以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过期不补正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行政复议办理时限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4、《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八、领件须知

申请人请持(行政复议收件回执)到政策法规处业务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到政策法规处业务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

九、受理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地 址: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2303室

邮 编:361009

咨询电话:5108053(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5108057

网址:www.xmt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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